加盟过时仍用牌号组成侵权被判补偿
作者: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孟焕良 王琳琳 公布>###33:01
本报讯 克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同牌号侵权案,讯断原告人毛惠琴立刻中止侵占“毛家”笔墨图形组合注册牌号公用权的举动,并补偿被告韶山毛家饭馆开展有限公司经济丧失5万元。
韶山毛家饭馆开展有限公司(简称韶猴子司)前身系韶山毛家饭馆。毛家饭馆1995年9月注册“毛家”笔墨图形组合牌号,2005年3月8日,将该牌号转让给被告韶猴子司。
2003年12月6日,毛家饭馆与原告毛惠琴签署《特许加盟条约书》,商定毛家饭馆特许毛惠琴在衢州市南区远程客运中心旁开设毛家饭馆连锁店,有偿利用“毛家”注册牌号及其相干店徽、招牌、标识和毛家企业文明等,无效期自2004年3月28日起至2007年3月27日止。条约期满之后,毛惠琴没有续约,但持续利用“毛家”牌号等谋划饭馆。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韶猴子司依法从毛家饭馆受让并享有“毛家”笔墨图形组合注册牌号的公用权,原告毛惠琴应按照条约商定实行任务。但其在明知条约商定的“毛家”注册牌号公用权允许利用期届满的状况下,仍持续在其谋划的衢州市柯城韶山毛家饭馆利用“毛家”笔墨图形组合注册牌号,侵占了被告韶猴子司的注册牌号公用权。遂作出以上讯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