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牌号档案盘问由牌号局档案处卖力操持。
二、公安、法院、查察院、国度宁静、纪检监察、审计构造等部分盘问牌号档案的,盘问职员应出示其无效证件,并提交有关公文。
三、状师事件所或牌号署理机构受当事人委托盘问当事人本人的牌号档案的,盘问职员应出示其无效证件,并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当事人的无效身份证明以及状师事件所或牌号署理机构的介绍信。
四、状师事件所或牌号署理机构署理诉讼运动,可以盘问涉案牌号的档案材料,盘问职员应出示其无效证件,并提交法院的相干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书以及状师事件所或牌号署理机构的介绍信。
五、九游会人盘问本人的牌号档案的,盘问职员应出示其无效证件,注册人为单元的,应提交单元介绍信以及加盖公章的业务执照正本复印件。
六、状师事件所或牌号署理机构以及九游会人必要调取牌号档案举行文书判定的,除上述手续外,判定职员还应提交判定机构的介绍信。